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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定

日期:2022-01-19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教师范文吧  【下载本文Word版

山东科技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定 本文关键词:山东,科技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

山东科技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定 本文简介:山东科技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学校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基本原则(一)高层次。主要面向有较高学术素养、有一定学术声望、取得过高水平学术成果、能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以及各学科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二)导向

山东科技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定 本文内容:

山东科技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学校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高层次。主要面向有较高学术素养、有一定学术声望、取得过高水平学术成果、能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以及各学科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

(二)导向性。对国家及省部级高层次人才、“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及具有国外长期学习和工作经历的博士毕业生采取倾斜政策;

(三)年轻化。考虑学校长远发展需要,人才引进对象主要为30~50岁的中青年专家学者和优秀博士毕业生。

第二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第一层次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

(二)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

第四条

第二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一)中组部“千人计划”人选;

(二)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三)“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

(四)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一、二等奖首位人员,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首位人员;

(五)近5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ENCE》、《NATURE》杂志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者。

第五条

第三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一)人社部“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二)国家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团队带头人(主任);

(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四)本科院校国家教学名师;

(五)海外高水平高校或科研院所教授(或相当职务);

(六)近5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首位人员,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

(七)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发表的本学科方向的论文被SCI、SSCI、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15篇以上(含),或影响因子累计为40以上者。其中,近5年至少有5篇或影响因子累计为15以上。

第六条

第四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一)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省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团队或省部级人文社科基地和软科学基地带头人(主任);

(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四)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或省外同层次的专家或教授;

(五)国家级重点项目负责人、重点国际科研合作项目负责人或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六)海外高水平高校或科研院所副教授(或相当职务),国内博士生导师;

(七)近5年获得省部级政府科技奖励一等奖首位人员;

(八)以第一作者身份在重要学术刊物发表的本学科方向的论文被SCI、SSCI、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10篇以上(含),或影响因子累计为25以上者。其中,近5年至少有3篇或影响因子累计为10以上。

第七条

第五层次人才

具有研究生学历且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博士(后)。一般本、硕、博至少两个学习阶段是在“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或国家级科研院所或海外高校。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八条

制定方案。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管理工作需要,提出高层次人才引进申请人事处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用人指标,拟定公开招聘方案,报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发布信息。人事处将学校确定的公开招聘方案报省人社厅备案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推荐人员。用人单位根据学校确定的公开招聘方案及对引进人才的基本要求,按照规定程序遴选并提出初步人员推荐名单。

第十一条

报送材料。用人单位将推荐人员材料报人事处。材料包括:《山东科技大学拟聘用人员审批表》,拟聘用人员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近5年科研项目、获奖及专利情况的证明复印件,SCI、EI、SSCI、CSSCI收录以及论文他引情况的证明(原件,须经有关检索机构盖章)等。

第十二条

学校审定。人事处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各单位推荐人选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公示。学校将拟聘用人员情况报省人社厅备案并公示。

第四章

引进待遇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引进人才层次类型,提供如下待遇:

层次类型

安家费

(万元

税前)

科研启动费(万元)

享受工资与岗贴

青岛校区

住房

文科

理工科

第一层次

教授一级

院士楼

第二层次

60

40

100

教授二级

165m2房源

第三层次

40

20

50

教授三级

第四层次

20

10

20

教授四级

137m2或107m2房源

第五层次

2~3

3~5

D区周转房或人才公寓

海外博士(后)5

第十五条

学校为在青岛校区工作的第一至四层次人才提供100平方米以上的校内房源供其按届时价格购买或提供人才公寓1套;为第五层次人才提供D区周转房或人才公寓1套。凡选择D区周转房或人才公寓的,本人缴纳住房押金,可长期居住,退房时押金退还。在泰安或济南校区工作的引进人才住房待遇结合校区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享受安家费的引进人才,其安家费按服务年限随工资按月发放。

第十七条

科研启动费以科研项目立项的方式拨付,具体办法见《山东科技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如夫妻双方均为我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分别发放;安家费按就高一方全额发放,另一方按其安家费标准的50%发放。

第十九条

对正式来我校工作之前,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重要学术刊物(正刊)发表的本学科方向的论文被SCI、EI、A&HCI、SSCI收录或《新华文摘》全文检索3篇以上(含),或影响因子累计为8以上(含)的第五层次人才,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可享受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待遇,享受待遇时间为3年(自本人正式报到上岗起薪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

引进的二至五层次特殊人才和团队待遇面议。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及人事处、组织部、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财务处、资产处、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二十二条

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人才引进规划、考核和审批等工作,协调解决人才引进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人事处负责人才引进的组织协调工作。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引进人才的初步考察、推荐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服务期限为10年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的通知》(山科大人字〔20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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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 本文关键词:深圳市,申办,实施办法,人才引进

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 本文简介: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大力引进人才,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根据《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及其配套政策、《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职人才、国内

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人才,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根据《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及其配套政策、《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职人才、国内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海外留学人员,以个人身份办理人才引进入户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在职人才包括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人才和在职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个人申办人才引进:

(一)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国家认可的高级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近5年内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者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等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四)在计算机、通讯、电子、西药等高科技领域,拥有发明专利,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创业人才,可以个人申办人才引进: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0万元以上的;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60万元以上的;

(三)在深圳就业的个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以上的;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其所在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万元以上的。

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第(二)项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第(三)项的纳税人,第(四)项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连续3年以内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者,迁户时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迁户时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第五条

在职专业技术人才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二)属于当年发布的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紧缺类或者特殊类人才;

(三)近2年连续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条

国内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二)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应届毕业生;

(三)毕业院校属于当年度《深圳重点引进的自主创新人才毕业院校名单》范围;

(四)所学专业属于当年度《深圳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专业目录》中的重点引进专业;

(五)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者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0分以上。

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应届博士毕业生,申办人才引进手续,不受前款第(三)、(四)、(五)项条件限制。

第七条

海外留学人员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国(境)外学习,具有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八条

在职人才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引进人才(录用)呈报表》;

(二)《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

(三)现实表现、政治鉴定;

(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五)半年内本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六)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适用于以学历作为申请条件的人员)

(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适用于以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作为申请条件的人员)

(八)其他证明身份、工作经历、学习经历、获奖和受表彰情况等补充材料;

(九)《聘用制干部调动审批表》(适用于聘用制干部办理引进调入手续)。

已婚人员除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外,还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以及其配偶的基本情况及学历、学位和现实表现的材料;属夫妻两地分居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和已迁入一方的调动通知书或者毕业生介绍信、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投资创业人才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在职专业技术人才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最近两年连续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第九条

国内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个人身份申办人才引进,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报表》;

(二)《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基本情况表》;

(三)毕业生推荐表;

(四)毕业生成绩单复印件(验原件)

(五)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或者成绩报告单)复印件(验原件);

(七)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八)已婚的毕业生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计划生育证明,其生育子女属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

留学人员以个人身份申办人才引进,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

(二)《申请接收留学生登记表》;

(三)《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海外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出国前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有效护照、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现实表现、政治鉴定;

(八)婚姻状况、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九)原籍户口本或者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一条

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通过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二)人才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转递人事档案,收齐申报材料后报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拟引进人才的申报材料和人事档案后,对引进在职人才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引进的决定;对接收国内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留学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接收的决定;

(四)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引进或者接收后,由人才服务机构领取调动通知、接收院校毕业生函或者留学生报到行政介绍信,并转交委托人;

(五)委托人凭调动通知、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留学生报到行政介绍信以及户口迁移证、组织关系等材料在30日内办理报到手续,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入户意见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籍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

在人才引进工作中,申办人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确保引进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凡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的,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本市人才引进的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20日起施行。

篇3:焦作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焦作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本文关键词:焦作,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焦作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本文简介: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引进各类高层次紧缺人才,增加人才队伍总量,改善人才队伍结构,提升人才队伍素质,为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紧缺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

焦作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本文内容:

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引进各类高层次紧缺人才,增加人才队伍总量,改善人才队伍结构,提升人才队伍素质,为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紧缺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本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紧缺的经济方面人才;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业人才;拥有的技术、专利、成果在焦作实现引进、研发和转化的人才以及医疗、教育、文化、旅游和现代服务业方面的领军人才。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人才引进工作主管部门。市人才交流中心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导的具体落实人才政策、监管人才市场、服务人才工作的综合机构(以下简称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引进人才的日常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科技、卫生、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二章

引进领域和范围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应紧紧围绕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围绕本市战略支撑产业、新兴产业和新型农业、文化、旅游服务业等方面领域,形成一批以知名专家学者为核心、以优秀中青年学科和业务带头人为骨干的创新创业群体。

(一)战略支撑产业,主要包括装备工业、汽车及零部件、铝工业、煤盐联合化工、能源工业、食品工业等;

(二)新兴产业,主要包括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

(三)新型农业,主要包括优良品种选育、农产品储藏保鲜、农产品精深加工、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等;

(四)文化、旅游服务业,主要包括文化、旅游、教育卫生、金融商贸、建筑物流、社会科学等。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范围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三)中原学者、省“百人计划”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特聘教授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五)符合本办法涉及引进领域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引进紧缺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有副高级职称的或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优秀人才、工业企业引进的紧缺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包括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具有相应学历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引进的国内知名学校专家学者相当副教授以上职称人才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六)在某一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急需紧缺的其他各类人才。

第六条

为更好地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本市实施“焦作英才588计划”,即用5年左右时间,重点从8个领域培养、引进800名左右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第四款条件之一的高层次、高技能、紧缺型人才:主要包括高层次科学技术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医学名家,教育名师名校长,文化、旅游领军人才,金融证券、投融资等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现代农业领军人才。入选后全职在焦作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不少于6个月。

第七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才评定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按不同领域分别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每年第一季度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评审认定,通过个人申请、单位申报、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专家评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各类优惠政策。

第三章

引进待遇和资助

第八条

市财政加大对人才发展的投入力度,现有使用的7600万元资金,用于科技、农业、教育等方面创新人才培养开发,使用方式、用途不变。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从2013年起设立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当年如有结余结转滚存下年使用。具体用于下列项目: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补助费;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生活津贴;

(三)党政人才、企业人才开发以及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公共管理硕士(MPA)等高层次人才培训;

(四)邀请国内外专家到本市开展技术服务及学术活动;

(五)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专家人才公寓、河南矿业人才市场暨焦作市人才服务产业园建设;

(六)组织海内外大型引才活动所需工作经费;

(七)高层次人才考核评审表彰经费。

第十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落户到本市,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的合同,并为本市经济转型和民生社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才,经严格评审认定后,由受益财政、用人单位各出资一半,给予每人5万元到10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合同期内,每年给予一定的生活津贴。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条件的人才,发给安家费100万元,生活津贴每年5万元;用人单位应提供足额的科研启动金,配备工作专用车,组建研究所并安排助手2-5名,满足科研所需条件;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条件的人才,发给安家费60万元,生活津贴每年3万元;用人单位应提供足额的科研启动金,配备工作专用车,安排助手2-3名,满足科研所需条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条件的人才,发给安家费40万元,生活津贴每年2万元;用人单位应提供足额的科研启动金,配备工作专用车,安排助手1-2名,满足科研所需条件;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条件的人才,发给安家费20万元,生活津贴每年1万元;用人单位应提供足额的科研启动金,配备工作用车,安排助手1-2名,满足科研所需条件;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条件的人才,发给安家费5万元,其中引进到企业的博士研究生及正高级职称的人才,发给安家费10万元,优先安排助手,满足科研所需条件;引进到企业的硕士和副高级职称的人才,经认定后可进入企业服务团,并享受事业编制及有关待遇。

现有人才和党政机关特聘岗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达到以上相应标准和条件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入选“焦作英才588计划”的人才,可直接享受企业或公益类事业单位技术岗位负责人相应待遇,可担任重大科技项目、产业规划、科技工程、科技攻关等项目的负责人;可以申请政府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项目内容的规划调整和团队成员的聘任。

第十二条

建立焦作英才荣誉制度,设立“焦作英才奖”,本着成果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每年表彰一次为本市经济转型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焦作英才588计划”人才;同时对人才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用人单位以实际贡献为主要标准,加大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奖励扶持力度,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与专业机构创办各类人才表彰奖项。对同时获得多个奖项,涉及财政资金奖励的,依就高原则奖励其中一项,不重复享受其他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在分别享受国家和省补助的同时,市财政再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百家企业引进百名人才”活动,鼓励各类人才优先向企业流动,科研成果优先在企业转化,调动企业广纳贤才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等用人单位采取柔性引进的方式,大力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的方式主要是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迁户口、不转关系,不定时间来本市用人单位兼职、科研与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技贸结合、联办实体、讲学授课、项目咨询、短期服务、经济转型专家顾问等,取得显著科研成果或明显经济效益的,经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认定,可参与年度人才评先奖励,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参加本市的专家评选并向上推荐,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拔尖人才、焦作英才及其他奖项的评选等。

第十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带省级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焦作实施转化、创办企业或从事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可根据本市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本市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吸引更多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对建立成国家级和省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50万元奖励。

鼓励科技人才在职创新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及科技中介机构把高水平科研成果放在本市转化创业,对符合本市经济转型发展需求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财政支持、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为高层次人才引进建立“绿色通道”,

创新和完善人才入境、落户、社会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政策措施。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系统,实行一人一档、专员服务制度,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人才引进中,纯属流动原因不能正常接转人事关系的,经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确认后,可重新建档,工龄连续计算;引进人才随迁、随调的配偶来本市工作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其子女需在本市就读中小学的,由教育部门负责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予以落实。

第二十条

建立引进人才专项编制制度。对符合“焦作英才588计划”条件的人才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高层次人才,进入超(满)编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文化领域等公益类事业单位,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按照“特需特办、人编对号、人留编留、人去编销”的原则,设立引进人才专项编制。引进人才专项编制经单位申请、编制部门审核、编委审定下达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办理引进人才的相关手续。引进人才专项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引进人才调离用人单位的,编制予以收回或调剂到其他引进人才单位使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制范围内可直接引进全日制博士、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或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探索建立事业性质的企业人才服务团,核定一定数量的专项事业编制,用于解决企业人才的相关待遇。凡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两年以上,荣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奖励的科研项目核心研发人才,本人提出申请,经严格考核,可按程序办理入编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将“焦作英才588计划”人选纳入医保范围,提供高水平的健康医疗服务。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体检,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险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要筹划建设“专家人才公寓”,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问题。用人单位为高层次人才购买公寓、租房、临时周转房等提供配套服务。各县(市)区、重点开发园区和在焦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可自行建设“人才公寓”,切实营造良好的留才生活环境。

第二十三条

建立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加强和完善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班子成员要分别与1-2名高层次人才结成联系对子,关心、解决人才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和“人才沙龙”,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评估和监管。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的专项经费单独设立帐目,专款专用。监察、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监督,防止挪作他用,确保资金取得实际绩效。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合同的,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提出意见,经上级部门批准,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引进的人才在本市工作生活期间,若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属于政治权利和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的,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属于经济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民事商务纠纷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

引进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采取调入、兼职、咨询、聘用、讲学、短期工作、项目合作、项目开发、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或承包、承租、领办、创办、联办各类企业等灵活多样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

(一)每年第四季度,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下年度高层次人才需求实际,填报《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申报表》。

(二)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各单位申报表汇总审定后,拟定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在国内外相关媒体及网站上发布。

(三)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河南矿业人才市场为平台,定期面向省内外举办大型人才招聘会,每两年面向全国组织一次公开选拔高层次人才活动,同时组织有关用人单位赴海外、全国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全国区域性人才市场引进人才。县(市)区可自主引进高层次人才,也可以委托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引进。

(四)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用人单位持合同到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有关引进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制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订实施细则。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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